ABAC 与审计权语言
1. 反贿赂合规性。 第三方(以下称为“第三方”)承诺并同意如下:

1.1第三方及其代表应遵守所有适用的反贿赂法和反腐败法,其中包括美国《反海外腐败法》和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

1.2 第三方或其任何代表,在明知或有理由相信,针对政府官员、其他个人或实体提供、支付、承诺或授权部分或全部款项或有价值的物品,旨在影响该政府官员、个人或实体以公职身份作出行为或决定,为公司或第三方获得或保留业务,将业务介绍给公司或第三方,或为公司或第三方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情况下,不得直接或间接向该政府官员、个人或实体提供、支付、承诺或授权支付任何有价值的物品。 

1.3 第三方或其任何代表均不是政府官员,未雇用任何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的近亲属,且与可能负责或监督公司或第三方业务活动的政府官员或政府官员的近亲属无任何私人关系、商业关系或其他关系或联系。

1.4 第三方或其任何代表现在或过去均未面临任何法院、政府、行政机构、监管机构或客户就任何违反或涉嫌违反任何反贿赂法的行为进行的调查、询问或强制执行程序。

1.5 在本协议中:

  • “近亲属”是指 (i) 雇员的父母、祖父母、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雇员的配偶或伴侣的上述人士以及上述人士的配偶或伴侣。
  • “政府官员”是指 (i) 任何政府机构的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包括任何被选举、提名或任命为董事、高级职员、雇员、代理人或代表的人),或代表政府机构以公职身份行事的任何人; (ii) 任何政党、政党官员或政党雇员;(iii) 任何竞选公职或政治职位的候选人;(iv) 任何王室成员或统治家族成员;或 (v) 第 (i) 项至第 (iv) 项中所列人员的任何代理人或代表。

1.6 第三方应遵守公司的反贿赂和反腐败政策以及《供应商行为准则》。 公司《供应商行为准则》规定,无论是与公职人员还是私营企业的个人打交道,供应商不得容忍、允许或从事贿赂、腐败或不道德行为,或从事贿赂、回扣、酬金或提供未经授权的礼品,或从事美国《反海外腐败法》、英国《2010 年反贿赂法》或其他适用法律定义的其他腐败商业行为。

1.7 第三方应保存可准确描述其与本协议有关的所有支出的账簿和记录,且应允许公司对该等账簿和记录进行审查和检查,以核实第三方是否遵守本协议的反贿赂条款。 对第三方在本协议项下提供的所有服务、第三方向公司提交的所有发票和费用报销请求,以及第三方在履行本协议项下服务的过程中向其他第三方支付的所有款项或授予的所有利益,公司有权进行审计。 对于可能进行的任何审计工作,第三方应全力配合。

1.8 在收到与本合同履行有关的任何不正当或可疑款项或其他各种利益的请求或要求时,第三方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1.9 如果后续的发展情况导致第 1 条的陈述不准确或不完整,第三方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1.10 公司如有要求,第三方应提供经第三方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证明文件副本,附于本文件之后,以证明第三方已遵守第 1 条的规定。


2. 赔偿条款
因第三方或其任何代表违反第1条的规定而产生的任何及所有损失、损害、责任、缺陷、索赔、诉讼、判决、和解、利息、裁决、处罚、罚款、成本或费用(包括律师费)应由第三方承担,且第三方应确保公司及其高级职员、董事、雇员、代理、关联公司、继承人和获准受让人免受该等损害。